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有关事项的通告

发布时间: 2021-12-28 08:00:07   来源: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   浏览量: 527

        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5〕14号)等规定,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,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、冒领、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        一、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、失业保险待遇、工伤保险待遇等。

        二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,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,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,应及时退回。

        三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,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,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。

        四、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,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,应及时退回:(一)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;(二)就业或参军的;(三)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;(四)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;(五)死亡的;(六)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;(七)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。

        五、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,具体规定如下:

        (一)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;同一人员不得异地、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如有重复领取的,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,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。

        (二)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(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),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,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,应及时退回。

        (三)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。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,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。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,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。

        六、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,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。

        七、多领、冒领、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、参保人员或其亲属,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及时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。

        八、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,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:

        (一)按照《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》,列入“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”,对严重失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。

        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八十八条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第九十四条: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   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:“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。”

请用人单位、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,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,请尽快自觉、主动足额退回。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,由公安、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、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,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。

        举报电话:

        巴州本级:0996-2276993

        库尔勒市:0996-2109706

        轮台县:0996-4672954

        尉犁县:0996-4024619

        若羌县:0996-7017638

        且末县:0996-7628899

        焉耆县:0996-6029063

        和静县:0996-5026022

        和硕县:0996-5622396

        博湖县:0996-662339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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